成都新都区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申请经营营业性演出业务许可办理事项
成都郫都区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申请,审批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登记条件
一、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成都市温江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受理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确定的域名;
4.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五、实施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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