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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劳务派遣公司,沈阳五险一金,沈阳社保费用,沈阳人事外包

   日期:2022-09-26     浏览: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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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2022年社保费用:单位缴纳1146.76元,个人缴纳370.64元。

员工离职后,公司忘记停社保,可以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费吗?

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一般操作是员工入职即参保、离职即停保,确保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正常参保状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然而,员工离职后如果用人单位忘了停保,一直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这笔“冤枉账”应该算到谁的头上呢?

案例分析:

王某于2011年11月入职某公司,入职后公司为王某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2年9月,王某因为生孩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月底离职。王某离职后,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停缴手续。

2016年3月,当地社保部门通知该公司缴清所欠社保费50000余元。4月13日,公司缴清了该笔社保费,其中包含了王某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社保费42000余元。

随后,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王某返还其离职后公司所为其缴纳的社保费42000余元。

公司诉称,王某离职之后未再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王某因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使公司遭受损失,王某应向公司返还该不当得利。

王某辩称,其离职后并未要求公司继续为其缴纳社保,为离职员工停保是公司的义务,与其本人无关,其愿意配合公司前往社保部门办理退缴手续,但拒绝还返该社保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离职后公司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虽系公司自身管理问题所致,但公司损失属于给付不当,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公司有权请求王某返还不当利益。

一审判决王某向公司酌情返还所缴社保费37000余元。

王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名下虽取得了该笔社保费,并不属于王某所有,王某不能随意处分,客观上尚未实际取得诉争的保险利益,其要享受该保险利益,必须满足一定条件,而这些条件现在尚未成就,故公司主张王某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不足,也显失公平,公司可等条件成就后,王某实际上取得了该保险利益,再另行主张返还。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王某无需返还该笔保险费。

社会保险代理的服务对象

1、大型集团公司:此类企业分支机构多,员工工作地点分布在全国,需要一家在全国主要大中型城市均有网点的社保代理机构。

2、跨国公司: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快速发展,很多国ji化的跨国企业纷纷登录中国,在中国设立亚洲大区本部,抢占中国市场,但对中国政府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不熟悉,需要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实现专业的属地化管理。

3、其他各类企业:诸如外企、民企、国企及事业单位等任何想将社保、公积金等劳动事务工作外包出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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