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1)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经营单位在本市组织旅游散客以团队的形式到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日游”的监督管理工作。
(5)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旅行社可以经营“一日游”业务。
(6)非旅行社的旅游经营单位应依照本法取得“一日游”经营资格后,方可从事“一日游”业务。
(7)申请“一日游”经营资格的单位应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一日游”经营资格的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
四、企业已取得的各种经营许可证;
五、专业管理人员和导游员的资格证明;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成都市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 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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