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人力资源(社保)外包,南通劳务派遣代理,南通公积金服务
员工月末入职或者月初离职,当月的社保还要为其缴纳吗?比如,有新员工在10月25号入职,老员工在11月8号离职,而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那么10月份的社保,公司还需要为这两名员工缴纳吗?
多数企业的常见操作
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要求职工个人全额承担当月的社保缴费。企业给出的理由也总是惊人的相似:公司有规定,当月工作不满月,社保费个人缴,公司不给缴。
多数企业在处理员工月末入职、月初离职的社保缴纳问题时,也有企业按照内部规定,一般的做法是:
针对入职员工,在当月15日之前入职,公司将为其缴纳当月社保,15日之后入职,公司将从下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保;
针对离职员工,在当月15日之前离职,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而在15日之后离职,则公司会为其进行社保缴纳。
这样的企业规定究竟是否合法呢?
常见操作≠合法合规
其实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职1天,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所以上述的那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其实是不合法的。因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内容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视为无效。
离职月员工社保是否应当缴纳?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法》第3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也就是说,员工在职期间,如果企业不能为员工缴纳社保,或者出现员工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将会面临以下用工风险:职工离职后申请仲裁,企业面临补缴风险;离职日期未到,在交接过程中发生工伤,企业由于当月未缴社保将会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如果员工月初离职或者月末入职,企业未缴纳社保,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百分之百胜诉,单位是必须要全额补偿的,还要承担高额的滞纳金。
所以在实操中,虽然有些企业会自己确定一个时间节点,比如15号或20号,这个日期前入职和之后离职的缴纳社保,但如果有员工要求入职当月或者离职当月要交的,公司一般也会为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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