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发行经营零售许可证涉及审批要求;
成都各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核材料涵盖;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图书范围审批: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都区,新津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2.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3.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4.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5.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6.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7.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成都市审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政策:
1.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成都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1.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2.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1.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5)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6)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成都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3)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1.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经营场所情况;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3.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1.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
(3)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
4.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成都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1.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2.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3)设立临时零售点的地点、时间、销售出版物品种;
(4)其他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临时零售点的材料。
1.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2.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单位基本情况;
(3)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
4.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1.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事项;
(3)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3.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2)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3)不得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4)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5)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6)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1.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2.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单位基本情况;
(3)网络交易平台的基本情况。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网络交易平台出具备案回执。
4.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5.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交易风险防控机制,保留平台内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营主体的交易记录两年以备查验。对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出版物发行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原文链接:http://www.lingmov.com/chanpin/show-2023.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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