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申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对我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四川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除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外的特殊Y学用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在销售活动前完成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向备案部门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二、备案部门:
各县(市、区)当前承担食品经营许可业务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办理
(一)首(次)备案
市场主体初次设立时,当选择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含“F1040普通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F1044食盐批发”,“F1201报(健)食品”(预包装)销售“F1202”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F1203”特殊Y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F3235”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一种或多种,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登记注册系统同步开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工作,市场主体通过登记注册系统填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并在市场主体设立完成后由登记注册系统将代采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备案数据实时推送至省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
1.线上办理
(1)新开办市场主体的备案,新开办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人通过“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企业开办“一窗通”或天府通办APP,按提示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填报后,相关信息将自动推送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食品经营类)完成备案。
(2)已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的备案。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应当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涉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相关经营范围变更的,可通过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可登录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系统,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单独办理备案。
2.线下办理
新开办的市场主体和需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申请人到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窗口,填写新办或变更营业执照的申请材料,同步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性采集表》,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填报内容是否网站规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及时予以办理,并生成备案号,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
已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需变更的,申请人到当地行政审批部门食品经营许可窗口,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及时予以办理,并生成备案编号,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
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成都审批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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